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选择我公司为您提供的快云服务器业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服务条款,当您同意了才能正式进入在线购买/试用程序。
甲方:
乙方:成都飞数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严禁甲方为第三方提供转接流量等类似业务,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依职责删除前述有害信息或断开相关链接,必要时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2.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甲方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特别是甲方未有ISP、IDC经营许可证的不可从事虚拟主机业务,甲方不得对所租用的资源再次转租。
3.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并负责服务器上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工作,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导致乙方陷入纠纷或诉讼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及为此支出的费用。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甲方为代理他人而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否则不发生代理效果。
5.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6.甲方网站如为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ICP许可证或ICP备案手续,甲方如开办聊天室、BBS、新闻等栏目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经批准或备案而引起的任何责任。甲方需对下级接入用户再接入的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负监督责任。若发现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将无条件停止甲方的接入服务,并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7.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若导致乙方遭受任何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8.甲方应自行对甲方账号的账户名称、密码、邮箱、手机号等登录权限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负责。一切通过甲方账号登录甲方账户管理平台进行操作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自身所实施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9.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承诺并确认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因未及时变更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服务器进行硬件日常维护和流量记录,以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不包括对服务器上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器运行并不予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3.按照本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因甲方没有及时支付服务费的,视为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自动终止,乙方将停止甲方所使用的云服务器并有权不保留甲方云服务器内的数据,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4.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应按照公司的SLA百倍补偿政策给予甲方对应补偿。
5.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但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其他:
1.乙方承诺购买七日内无条件退款,七日内未提出退款申请的,视为甲方同意继续使用产品直至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不再享有退款申请权。
2.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3.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签署于中国郑州,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了明确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所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的经营行为,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同时为客户营造一个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将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每月由信息安全审查员定期对本单位的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用户、主机租用用户、虚拟主机用户的安全审计日志及信息发布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上二、三、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景安网络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以上第三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八、与本单位所属接入用户及主机租用、托管用户和虚拟主机用户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明确其责任、规范其管理维护行为。
九、对本单位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主机的用户应采用实名登记,并将用户变更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景安网络。
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者终止经营活动,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十一、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
一、本单位(或个人)因为使用景安网络的互联网络资源,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本单位(或个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或个人)开设的网站,在开通联网的30天内到郑州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接受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四、本单位(或个人)保证不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健全各项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七、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九、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郑州市景安网络报告。
十、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或个人)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本单位(或个人)将在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